办事指南
鞍山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请
事项编码: | LN210300GS-HT-0003 | 事项类型: | 其他 |
---|---|---|---|
办事部门: | 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处 | 办事地点: | 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1号211室(市工商局合同处) |
联系电话: | 2206862 | 申请条件: | (一)应自成立之日起至申报之日止依法设立满两年及以上; (二)2016年—2017年两年内无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标准: 1、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人员具有专业素质。 2、合同管理规范。 3、合同履约状况好。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实际履约率为80%以上。 4、经营效益良好。 5、社会信誉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取得相关社会荣誉 |
收费标准: | 无 | ||
申请材料: |
(一)“守合同重信用”年审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1、《鞍山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年审表》原件一份; 2、《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一份; 3、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4、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一份; 5、年度履行的有代表性的合同复印件一份(有不同类型合同的每种类型一份); 6、企业法定代表人、合同负责人、合同管理员联络表(姓名、职务、电话)原件一份; 7、鞍山市“守重”企业自审表原件一份; 8、上一年度“守重”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新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1、《鞍山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请书》原件一份; 2、《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一份; 3、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4、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一份; 5、年度履行的有代表性的合同复印件一份(有不同类型合同的每种类型一份); 6、企业法定代表人、合同负责人、合同管理员联络表(姓名、职务、电话)原件一份; 7、“守重”单位公示征询意见表原件一份(2月28日前新申报企业不用提交,统一征询意见)。 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可到鞍山市工商局红盾网(http://www.ashd.gov.cn/)或鞍山市合同信用网(http://www.asgsj.com/)下载相关表格,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和申报。 |
||
表格下载: |
|
||
设立依据: | 依据《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辽工商发[2014]23号) | ||
办事流程: |
鞍山市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鞍山市工商局集中公示的方式,公示及公示证明自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自动失效。 (一)申报、初审。 1、新申报“守重“企业可到企业住所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区直属工商分局或鞍山市工商局直接申请。相关部门对申请公示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初审与推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市工商局审核。 2、上一期已被市局公示,拟保留公示资格的企业直接到市工商局进行申报和初审。 (二)审核、函询、走访。市工商局对申报企业近2年来是否存在被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处理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进行审核,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函询,按比例进行实地走访服务。 (三)对符合市级“守合同重信用”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和集中公示。 (四)工商机关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将撤销其公示资格。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公示资格: 1、企业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3、有违法经营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4、企业主动申请撤销公示的。 各基层单位在日常走访服务中发现公示企业存在应撤销公示资格情形的,须将核实情况向市工商局做出书面报告,并就是否撤销企业公示资格提出具体意见。 主动申请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2年内不得参加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被工商机关发现问题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3年内不得参加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对于符合标准的企业,于2月28日前将材料上报到鞍山市工商局合同处 联系电话:2206862 2206856 |
上一篇:
第一页
下一篇:
动产抵押登记办事指南